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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环民初字第548-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永与被告郭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永,郭维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环民初字第548-2号原告杨志永。被告郭维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永与被告郭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证据证明,依被告住所地,该案不属于我院管辖,故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退付。审判员  崔志龙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田雅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