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386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康根平与靳社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根平,靳社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869号原告康根平。被告靳社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根平与被告靳社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根平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根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根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吕一民审 判 员 樊宝卫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