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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张小录诉仝建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录,仝建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张小录,男,生于1984年3月14日。被告仝建峰,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小录诉被告仝建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仝建峰因欠外债较多,去往外地打工,与家中无联系,本院多次找寻被告无果。现原告经考虑后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小录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张小录负担275元。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赵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