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张小录诉仝建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录,仝建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张小录,男,生于1984年3月14日。被告仝建峰,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小录诉被告仝建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仝建峰因欠外债较多,去往外地打工,与家中无联系,本院多次找寻被告无果。现原告经考虑后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小录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张小录负担275元。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赵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