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调执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青岛晨龙翔包装有限公司与梁元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晨龙翔包装有限公司,梁元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147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晨龙翔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青威路670号。法定代表人张磊,经理被执行人梁元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晨龙翔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元卫债权诉执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蓝孝俊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5)即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