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郜新利与焦作市兴达汽车修理厂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新利,焦作市兴达汽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34号申请人郜新利被执行人焦作市兴达汽车修理厂本院在执行郜新利诉焦作市兴达汽车修理厂劳动争议一案,焦作市山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劳仲案字【2010】33号仲裁裁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0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陈晓鹏的豫HCX2**号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洪亮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马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