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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413-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红军与诸建忠、宁波南方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军,诸建忠,宁波南方伟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413-2号原告:陈红军,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慈溪市嘉逸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建忠,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被告:宁波南方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明州路2-100号。组织机构代码:662060272。法定代表人:沈仙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范红枫,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军诉被告诸建忠、宁波南方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宁波南方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故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波南方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慈溪市古塘街道明州路2-100号(B#)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09003807,土地证号:慈国用(2009)字第0180**号、地号:82-001-040-0306-5]的查封。审 判 长  徐冬云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人民陪审员  沈丽萍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