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商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郭建兴诉刘振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兴,刘振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945号原告:郭建兴,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胡苏鹏,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杰,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郭建兴与被告刘振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照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建兴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苏鹏与被告刘振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建兴诉称:2012年5月16日,被告将位于罗庄办事处后官战湖村场地一处租赁给原告使用,租期一年,原告交付被告租赁费5000元,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原告即投入大量财力建设了地磅秤、压力机等机械设备,不料刚使用5个月,于2012年10月被告便催促原告搬迁,声称办事处进行整体规划,如不搬迁,将强行拆除,无奈,原告只好搬走,原告到办事处落实搬迁费事宜,办事处工作人员声称搬迁费已经支付被告。综上所诉,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行为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租赁费50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刘振杰辩称:1、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属实,双方约定租金一年5000元,但原告已经使用6个月,应当减除租赁费;2、原告诉称建设了地磅秤、压力机等设备事实是不存在,原告租赁场地系政府拆迁,不是被告所为;3、原告要求返还租赁费5000元不同意,被告只同意返还剩下的6个月的租赁费,其他费用被告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6日,原告郭建兴作为甲方,被告刘振杰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书一份,合同内容为:“租用合同书今有甲方郭建兴租用乙方刘振杰位于关(官)战湖商场中的场地一处日期从2012年5月16日至2013年5月16日租金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租金已付清。甲方:郭建兴乙方:刘振杰2012年5月16日”。合同签订后,原告郭建兴支付被告刘振杰租金5000元,被告刘振杰依约将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后官战湖社区“山东茂泉再生资源集散中心”市场内的场地一处交由原告郭建兴使用。因被告刘振杰出租的场地位于“山东茂泉再生资源集散中心”市场内,经营活动均由该集散中心统一管理,原告郭建兴在租赁该场地期间,自行安装地磅秤等机械设备,该集散中心责令原告郭建兴拆除后原告自行拆除。2012年10月9日,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及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后官战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原告郭建兴送达通知一份,内容为:“根据罗庄区委、区政府的指示精神,经罗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研究决定,对后官战湖“山东茂泉再生资源集散中心”市场,实行政府收储,从新建造全国最大最好的陶博城。对每一个业户限20天内搬迁,如超过10天断电、断水,并且强制执行,对个别不听或无理取闹的业户依法办理。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带来的社会影响,全部由个人承担。希望广大业户认清形势,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任务。”原告郭建兴在指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后要求被告返还租赁费未果,为此成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租赁合同书、通知及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证据、庭审笔录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兴与被告刘振杰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承租的场地在租赁期间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拆迁,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依法予以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费,依法应予支持,但应予减除原告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12年10月使用租赁物期间的租金即2083.33元(年租金5000元÷12个月×5个月),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租金2916.67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他诉讼请求,因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郭建兴与被告刘振杰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刘振杰返还原告郭建兴租金2916.6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郭建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有原告郭建兴负担元17.5元,由被告刘振杰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若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刘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