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安丘天普六环饲料有限公司与宋大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丘天普六环饲料有限公司,宋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162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天普六环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青云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洪森,总经理被执行人宋大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丘天普六环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大鹏债权诉执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蓝孝俊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5)即商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