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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段继才与雷某甲、雷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继才,雷某甲,雷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407号申请人段继才。委托代理人雷保成,系段继才之女婿。被执行人雷某甲。被执行人雷某乙。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96217.9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雷某乙长期在外,被执行人雷某甲向本院交款7000.00元,并提出应找被执行人雷某乙协商,要求暂缓执行,经同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协商,其同意将本案退出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长执字第004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