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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鑫宙物资有限公司与孙志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鑫宙物资有限公司,孙志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64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保税区鑫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王飞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明亮,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志根,系慈溪市胜山申佳五金厂业主。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52号宁波保税区鑫宙物资有限公司诉孙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志根长期外出,被执行人孙志根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保税区鑫宙物资有限公司执行款79615.22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790元、执行费1094元。现本院正在另案依法处理被执行人孙志根所有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执行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2012)甬慈执民字第26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张熠(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