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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尾中法立行初字第2号

杨树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20-03-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杨树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立行初字第2号起诉人:杨树深,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2012年8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杨树深的起诉状,其请求:

一、责令汕尾市人民政府对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杨树深信访问题的复查意见”进行复核;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汕尾市人民政府承担。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因不服汕尾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而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树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永杰

审 判 员  陈小惠

代理

审判员  蔡永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石佛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