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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义信用社与张勇锋、徐军鹏、焦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义信用社,张勇锋,徐军鹏,焦亚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789号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义信用社。住所地:临渭区信义街。负责人:李军成,主任。被告张勇锋,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军鹏,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渭南市瑞泉中学教师。被告焦亚平,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义信用社与被告张勇锋、徐军鹏、焦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勇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义信用社申请撤诉是对个人民事权利的处分,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义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张勇锋的起诉。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郭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