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逄焕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焕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商初字第331号原告逄焕忠。委托代理人于鹏,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驻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孙佃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桂芝,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逄焕忠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赵寿跃审判员 张 平审判员 齐登强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寇知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