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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何巧云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巧云,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1号原告:何巧云,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金福花园住宅区。委托代理人:王业珠,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辉,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巧云诉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巧云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巧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何巧云负担。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周晋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