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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荥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荥民初字第858号原告牟某某,女,汉族,生1971年12月19日,荥经县人,住荥经县。被告郑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25日,荥经县人,住荥经县。原告牟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3年1月13日在天凤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7月生育一子,取名为郑某。2009年被告郑某某到黑龙江打工,可不知什么原因,被告离家后就再也不和家里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3年1月13日在天凤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8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2009年被告郑某某到黑龙江打工,就没有和家里联系,至今杳无音讯。原告多次寻找无果,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明、失踪证明及原告方的陈述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婚后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讯,未尽到做父亲和丈夫的义务,原、被告夫妻关系有名无实,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久俊代理审判员  何 刚代理审判员  凌华剑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卢一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