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7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王海伟危险驾驶执行通知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晋0427执75号王海伟:王海伟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晋0427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壶关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庭于2016年4月1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负担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开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账号:0505XXXXXXXXXX3304执行员 杨飞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郭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