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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英与朱美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朱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王英(又名王瑛),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朱美林,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王英依据已生效的(2009)武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10年12月2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10月8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偿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119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查志兵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陆大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