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英与朱美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朱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王英(又名王瑛),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朱美林,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王英依据已生效的(2009)武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10年12月2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10月8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偿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119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查志兵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陆大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