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化法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黄玲国,黄亚芳与袁桂武,黄倩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玲国,黄亚芳,袁桂武,黄倩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法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黄玲国。原告黄亚芳。委托代理人郭飞强、张莹莹,均是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桂武。被告黄倩玲。委托代理人袁桂武,系被告黄倩玲之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松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德新,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玲国、黄亚芳诉被告袁桂武、黄倩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玲国、黄亚芳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玲国、黄亚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玲国、黄亚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9.5元,由原告黄玲国、黄亚芳负担。审判员 李东帅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钟林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