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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5083号

裁判日期: 2012-10-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春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5083号罪犯葛春振。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8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后该犯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1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二中刑终字第453号刑事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刑期自2007年2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2010年5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23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葛春振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2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葛春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葛春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1月1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1月20日,获“表扬”奖励;2012年7月20日,获“表扬”奖励;2010年4月15日获“一季度单项”奖励;2010年7月22日获“二季度单项”奖励;2011年4月13日,获“一季度单项”奖励;2011年7月15日,获“二季度单项”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葛春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春振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十月××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