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1889号
原告:六安市明都阳光水岸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明都阳光水岸小区。(属其他组织,无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谢贻中,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东,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六安市真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人民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75297599-4。
法定代表人:江东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子胜,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六安市明都阳光水岸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安徽省六安市真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真一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汪 俊
审判员 何修胜
审判员 于月华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陶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