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庐江行初字第00070号
原告:李其陆,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李旺兰,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李其陆之妻)。
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
诉讼代表人:潘文炳,该所教导员。原告李其陆、李旺兰起诉要求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给予其子李俊办理出生人口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其陆、李旺兰以被告已为其子办理好出生人口登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其陆、李旺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磊
审 判 员 汪幸生
人民陪审员 汪德生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传广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