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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2464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464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景振宇

审 判 员  郭天鲁

代理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