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464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景振宇
审 判 员 郭天鲁
代理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