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552号
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9189256-9。
法定代表人:周驰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少松,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鹏飞,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鹏飞买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延期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德华二O一二年十月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