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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嘉善董福桥胶合板厂与上海兴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董福桥胶合板厂,上海兴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1080号原告:嘉善董福桥胶合板厂,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秀北村10社(董福桥西堍)。法定代表人:滕韵,厂长。委托代理人:徐海明、张红(实习),浙江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兴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沪南公路2653号1号研发楼。法定代表人:陈刚,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董福桥胶合板厂诉被告上海兴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董福桥胶合板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