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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湛开法民一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唐华丽与吴华江、吴保武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华丽,吴华江,吴保武,陈文英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湛开法民一初字第417号原告唐华丽,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被告吴华江,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被告吴保武(系被告吴华江父亲),男,194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被告陈文英(系被告吴华江母亲),女,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华丽诉被告吴华江、吴保武、陈文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因婚姻纠纷,陈华江于2010年5月14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唐华丽离婚。2010年10月28日,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准予吴华江与唐华丽离婚。之后,唐华丽不服上述判决,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3月25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湛中法民一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维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0)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准许原告吴华江与被告唐华丽离婚。但因上述民事判决均未对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处理。2011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所建房屋被国家征用的补偿款161256元。在诉讼中,原告表示放弃对被告吴保武、陈文英名下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款主张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被告吴华江同意一次性分给原告唐华丽房屋被征用的补偿款7.5万元;二、东简镇坡头仔村分配给吴华江和吴芊芊的7号宅基地(200平方米),由女儿吴芊芊和被告吴华江按份共同使用(即每人100平方米);三、本案受理费3525元,减半收取1762.5元,保全费1326元,均由原告唐华丽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沈 胜代理审判员  王海青人民陪审员  金 湛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