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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苟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苟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 判 长  张维斌审 判 员  李 俊人民陪审员  段 峰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