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中刑执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王有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有华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0011号罪犯王有华,现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第二看守所于2011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三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有华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