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武王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武义××××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武义××××运动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武王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洪某某。被告:武义××××运动器械有限公司。县××街道东南工业区(冷水坑)。法定代表人: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武义××××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章春华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秦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