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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武王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武义××××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武义××××运动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武王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洪某某。被告:武义××××运动器械有限公司。县××街道东南工业区(冷水坑)。法定代表人: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武义××××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章春华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秦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