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胡君华与俞红娟、马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君华,俞红娟,马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052号原告:胡君华(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607191420),女,汉族,1956年7月19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周茹琴,宁波市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红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702043447),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马国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6401160093),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陆汉明,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春香,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君华与被告俞红娟、马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君华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红娟、马国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君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君华撤回对被告俞红娟、马国平起诉。本案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0元,由原告胡君华负担。审 判 长 邱小波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胡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