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中刑执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查干夫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查干夫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0051号罪犯查干夫,内蒙古人,现在天津市大港区看守所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滨港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天津市大港区看守所于2011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大港区看守所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查干夫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4月28日2012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