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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余法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池某某、胡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余法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池某某,女,汉族,1972年12月21日生,江西大余县人。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74年7月29日生,江西上犹县人。本院于2011年8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池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余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4664.24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4664.24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廖达伟审 判 员  郭明波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蔡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