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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宋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博(曾用名宋龙龙),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于甘肃省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漳县。2011年9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博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宋博伙同王成、冯志龙(已判决)至本区大碶街道王隘村,在该村206号旁边,由被告人宋博望风,王成、冯志龙撬锁进入被害人王某的暂住房,窃得“华硕”牌A40EP32DE-SL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84元)及“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同案犯王成、冯志龙的供述,辨认笔录,收款凭证,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及押解经过陈述笔录,户籍证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1)甬仑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博在到案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2年2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孟雪丛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郑敏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