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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柘慈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吕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慈民初字第44号原告贾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吕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与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长青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凤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