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柘慈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1-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吕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慈民初字第44号原告贾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吕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与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长青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凤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