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03-725号

裁判日期: 2012-01-0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陈泽灵等23人与深圳市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灵,深圳市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03-725号原告陈泽灵等23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谢伟鸿,户籍地址广东省开平市。被告深圳市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戴力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灵等23人与被告深圳市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3案中,因原告未在接到交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时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慧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