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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3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1-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孟仙华与殷卫、合肥市肥东芳林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3023号原告:孟仙华,男,200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法定代理人:孟德刚,系孟仙华之父。法定代理人:夏中云。系孟仙华之母。委托代理人:黄其宏。被告:殷卫,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肥东县。被告:合肥市肥东芳林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许春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晋,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李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鸣华,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仙华与被告殷卫、合肥市肥东芳林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仙华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仙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仙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孟仙华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罗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