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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路商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太国、赵太国为与被告台州市聪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与台州市聪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太国,赵太国为与被告台州市聪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台州市聪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路商初字第2108号原告赵太国,陵区百胜镇大石村1组。被告台州市聪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洋官苑五幢75号一楼前间。法定代表人杨沛碧,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云昌(特别授权),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太国为与被告台州市聪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帆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太国、被告台州市聪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蒋云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太国诉称,2009年2月26日,华海公司将其一分厂的监控系统工程发包给上海信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同年3月20日,上海信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被告台州市聪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同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华海公司监控系统工程的基础施工及设备安装由原告完成,工程价款为35700元,质量合格奖金为2975元等内容。2009年11月5日,原、被告经结算,由被告台州市聪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赖聪华、俞凌鹏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赵太国华海监控工程施工费42000元整,十五天后付清,推迟一天100元违约金。”后俞凌鹏给付原告1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2010年7月1日,原告曾以赖聪华、俞凌鹏为被告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所欠施工费。2010年8月20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告是与台州市聪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尽管赖聪华、俞凌鹏是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欠条,但其不是施工合同当事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符,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施工费27000元、违约金100元,并变更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自2009年11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原告为证明其诉请事实提供了欠条、工程施工合同、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被告台州市聪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已经结算并出具欠条是实。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原告对本工程的基础部分及安装承担全部责任。如工程签收时达不到要求,则无条件反工。后因原告对总发包方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返工,使被告方损失31668元,被告对此保留诉权。且被告要求的利息超过了约定。被告为证明其辩称事实提供了监控系统验收会议纪要、再验收报告、总发包方与被告之间的工作联系单、更换设备清单,证明原告工程质量不合格。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如果是原告的工程质量问题在进行处理时应当通知原告到场,事实上原告完工后工程质量是经被告验收合格的,且在结算时被告也依合同约定将工程总价的0.5%即2975元作为对原告工程保质保量完成的奖励。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涉及的是总发包方对整体工程质量的验收,且被告未依此对原告提出反诉,该些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综上,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施工合同并经结算出具欠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尚欠原告施工费2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元,可以予以支持。同时被告应赔偿因其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市聪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太国施工款人民币27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11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台州市聪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太国违约金人民币1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依法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台州市聪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叶帆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徐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