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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公司与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公司,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231号原告: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东大街132号。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永建,男,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汽车城。法定代表人:许明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有���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反映应以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而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公司起诉时却以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属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2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戚仁元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邵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