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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阳执字第00567-4号

裁判日期: 2012-01-07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荣泰堂药业有限公司、林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荣泰堂药业有限公司,林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阳执字第00567-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树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荣泰堂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进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进荣。原告湖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荣泰堂药业有限公司、林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阳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荣泰堂药业有限公司、林进荣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均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林进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文晖审判员  刘 丹审判员  陈金保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欧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