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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322执4067号

裁判日期: 2012-01-07

公开日期: 2020-05-06

案件名称

黄琳仙、岳明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琳仙;岳明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22执4067号 申请执行人黄琳仙,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 被执行人岳明山,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琳仙与被执行人岳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闽0322民初2642号民事调解,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明山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黄琳仙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岳明山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岳明山名下有:坐落在仙游县鲤南镇城南新区八二五南街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2703】(首封法院为外地法院),本院已裁定轮候查封,(并发函首封法院参与分配);车牌号为闽B×××××号天籁牌汽车、车牌号为闽B×××××号东风牌汽车(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银行存款9671.37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岳明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322民初264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志铿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黄培添 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