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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1-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许学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学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武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学斌,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代乡。2011年1月3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8日被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学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康维、寇国军)、被告人许学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30日0时许,被告人许学斌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新大洲125型二轮摩托车(载许某甲)沿武强县迎宾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迎宾街西十���万变电站处,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北侧沟内,造成摩托车损坏,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乘车人许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武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学斌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学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许学斌的供述,证人郭某、许某乙的证言,书证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委托书、衡水市桃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单、强制措施凭证、诊断证明二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武强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协议书、衡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学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学斌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许学斌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幷出具了请求对许学斌从轻处罚的书面材料,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被害人亲属提出的量刑意见以及被告人许学斌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并结合被告人许学斌的当庭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学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少芳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