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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罗某甲、罗某乙与马某某、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马某某,谢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罗某甲,男,1981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原告罗某乙,男,1957年5月12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原告罗某甲父亲)。被告马某某,女,1993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天赐湾乡。被告谢某某,女,约55岁,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罗某乙与被告马某某、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甲、罗某乙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甲、罗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甲、罗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罗某甲、罗某乙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杜 虎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双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