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谭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8号起诉人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高海明。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市地平���(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12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起诉称:2009年以前,起诉人与谭鹏飞曾有过商品买卖合同关系,起诉人为卖方,谭鹏飞为买方,合同约定履行地为起诉人住所地,由谭鹏飞在起诉人的营业场所即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取货。由于谭鹏飞没有付清货款,2009年12月18日谭鹏飞向起诉人出具欠条一张,但此后谭鹏飞未向起诉人偿付分文。遂诉请本院判令:一、谭鹏飞给付起诉人货款人民币128740元;二、谭鹏飞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人民币8561元;三、谭鹏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仅据《欠条》而提���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因该欠条并未明确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且被起诉人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内,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