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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薛进良申请执行陈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进良,陈靠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字第00036号申请人薛进良,男,汉族,退休干部。被申请人陈靠科,男,汉族,居民。薛进良申请执行陈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1)兴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00元及借款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85000元,被申请人同意上述申请人意见并给付了申请人30000元,剩余案件款及利息55000被申请人通过本院给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兴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代审判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