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盘法民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倪才均与王传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才均,王传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盘法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倪才均,男,汉族,1982年2月21日生,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倪有明,男,汉族,1954年12月16日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江津市。被告:王传英,女,汉族,住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才均诉被告王传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联系原告,经公告后原告未按公告的开庭时间出庭,经本院审查,原告未按时出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才均承担。审 判 长 蒋继红人民陪审员 龙昆英人民陪审员 孙翠鑫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江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