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赖凯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龙川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于2011年10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苏华,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1〕3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赖某某及辩护人苏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0日开始,被告人赖某某在西乡街道三围步行街路边摆档,以两部视频收费一元的价格,为路人提供手机下载淫秽视频服务。2011年10月16日20时许,民警从被告人赖某某的电脑主机中查获视频短片2327部,经鉴定,其中2291部属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材料、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被告人传播淫秽视频的时间较短,盈利数额较少,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奚 少 君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里奕(兼)书 记 员 彭 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