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蔡某与温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00040号原告蔡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任瑜,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马骏驯,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及委托代理人任瑜、被告温某及委托代理人马骏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相识恋爱成婚,婚后被告多次欺骗自己,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且被告不尽家庭责任,现其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其认为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尚好,现原告诉请离婚,其表示不同意。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原、被告在成都打工相识后自愿谈婚,2008年6月2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因被告向原告隐瞒自己的打工收入及被告多次说谎,致原告对被告产生不信任感,双方为此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8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则表示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后,一直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10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则认为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打工相识后自愿谈婚,双方夫妻感情有较牢固的婚姻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理应正确对待,妥善处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多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现被告愿在今后的生活中,改正其不足和缺点,原告应给予和好之机。现原告在夫妻感情未破裂的情况下,一味坚持离婚,显属不妥,故对原告之诉请,本院依法不子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某要求与被告温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杨宝建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