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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代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莲刑初字第0000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某某,男,无业。1984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本市莲湖区丰登路南方水产店,与店内工作人员发生矛盾,双方厮打。当日19时许,代某某伙同秦某某、柯某(均已判刑),携带砍刀等凶器再次来到南方水产店,对被害人陈某实施殴打,柯某持砍刀将陈某左手砍伤后,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伤情已达轻伤。为证实指控的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证明、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辨认笔录、被害人伤情鉴定书、被告人供述及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庭审中,被告人代某某否认自己让秦某某、柯某到南方水产店殴打被害人。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本市莲湖区丰登路南方水产店,与店内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当日19时许,代某某伙同秦某某、柯某(均已判刑),携带砍刀等凶器再次来到南方水产店,对被害人陈某实施殴打,柯某持砍刀将陈某左手砍伤后,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伤情已达轻伤。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南方水产店店主瞿某某报案材料及证言,被害人陈某陈述。该组证据证实了被告人代某某于2009年3月7日18时许,在与南方水产店内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和厮打后,又于当日19时许,伙同同案犯秦某某、柯某携带砍刀等凶器再次来到南方水产店,对该店店员被害人陈某实施殴打,柯某用刀将陈某左手砍伤的事实经过。2、证人陶某某、许某某、陈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代某某伙同同案犯秦某某、柯某在南方水产店对被害人陈某实施殴打,其间柯某用刀将陈某左手砍伤的事实。其所述与被害人陈某陈述及证人瞿某某证言可以相互印证。3、同案犯秦某某、柯某供述。证实2009年3月7日18时许,因被告人代某某与南方水产店工作人员发生纠纷,代某某随叫其二人一同携带砍刀等凶器再次到南方水产店,对被害人陈某进行殴打,柯某用刀将陈某左手砍伤。4、证人瞿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瞿某某指认被告人代某某是在南方水产店闹事的人;指认同案犯柯某是用刀砍伤被害人陈某的人。5、抓获被告人经过证明。证实公安民警于2011年8月25日将被告人代某某抓获。6、伤情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伤情已达轻伤。7、被告人代某某供述。对其与南方水产店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又伙同秦某某、柯某携砍刀再次来到水产店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基本事实承认属实。8、被告人代某某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代某某1984年5月曾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7年9月曾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故意伤害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某当庭之辩解,经查,被告人代某某在与南方水产店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离开后,又伙同秦某某、柯某携砍刀再次来到水产店,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柯某用刀将被害人砍成轻伤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并且有同案犯供述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故其辩解不能成立。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春燕人民陪审员  杜军芳人民陪审员  董安民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