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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廖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1年8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萧灿堂,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1〕3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廖某及辩护人萧灿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0日下午,吸毒人员缪某勇电话联系被告人廖某,称要向其购买毒品“K粉”。当日17时30分许,廖某携毒品驾车(车牌号为粤B×××××)来到约定的宝安区观澜街道益成酒店附近,与缪某勇完成交易,后驾车离开。公安机关察觉廖某的贩毒行为后,追及到观澜街道大和新新城休闲会所附近,将其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廖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疑似毒品K粉四小包(经鉴定,共重2.54克,均检出氯胺酮),扣押作案车辆粤B×××××一辆、手机一部,后从购毒人员缪某勇身上缴获疑似毒品K粉一小包(经鉴定,净重1.47克,检出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涉案毒品成分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2012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奚 少 君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曾勇(兼)书 记 员 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