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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行受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章秀子、沈仁德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秀子,沈仁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浙绍行受终字第2号上诉人章秀子。上诉人沈仁德。上诉人章秀子、沈仁德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行受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章秀子、沈仁德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诉人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上诉人新建之房,予以依法赔偿;判令被诉人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拆迁无房户,予以依法赔偿。上诉人未提供被诉行政行为之证据材料,不符合提起诉讼之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潘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