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稷民西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田小官诉被告范小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官,范小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稷民西初字第14号原告田小官,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范小月,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所在地: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大道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小官诉被告范小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小官于2011年12月30日以其尚未治疗终结,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尚未治疗终结,需继续治疗,因此,本案有待于原告治愈出院后再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建军